2014年9月30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工龄,如果没有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每月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都会少一块。 人社部发〔2015〕28号文第五条,就是专门用来统一这个认定口径的。 这份文件全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2015年3月17日发布,口径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统一执行。 第五条里最关键的一句:"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把它翻成大白话,就是三件事。 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段时间个人没交过养老保险,但国家承认它等同于已经缴费,直接参与养老金计算。 改革前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企业那段只能算实际缴费年限,不转成视同,但和后来的机关事业实际缴费合并计算总年限。 唐山人社局信箱对这类咨询的答复就是这个口径。 其他情形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句管的是退役军人军龄、知青工龄、国企原固定工等,走各自的通道,不全塞进28号文第五条。 视同缴费年限到底撬动了养老金里的哪几块 国发〔2015〕2号规定,"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公式是: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 ×(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 × 缴费年限 × 1%。 这里的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的公式是: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 ×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 视同缴费年限 × 过渡系数。 两套公式里都出现了"视同缴费年限"。 甘肃酒泉曾公布过一个真实测算案例:某"中人"视同缴费年限37.83年,仅过渡性养老金一项每月就达到6178.14元。 视同年限长短对最终待遇的影响,从这个例子里能直观看出来。 哪些人能靠这第五条兜底 必须是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多地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入编后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饶平县人社部门的解释为:2014年10月1日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编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在编"才是硬门槛,不只是看有没有"正式录用审批"那一张纸。 哪些情况不适用这一条? 编外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无论干了多少年,这一段都不能按28号文第五条认定视同。 从机关事业辞职后走企业养老退休的,不适用第五条,走各省针对辞职人员的专项政策。 企业职工退休,不能拿28号文第五条去要求认定早年工龄。 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执行的是各省自己的文件,比如福建执行的是闽劳社〔2001〕101号。 跨体制流动的人最容易踩坑: 早年有企业经历、后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经常误以为"进了事业编,前面企业的工龄就全部转成视同"。 按28号文第五条,这条路走不通——企业那段永远是实际缴费,只能合并计算,不转视同。 陇南市政府解读里还补了一个反向情形:在企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那段连实际缴费年限都不算。 档案材料比文件本身更重要: 28号文第五条是"兜底标尺",兜的是地方不得自行出台土政策克扣合规工龄,不是兜底"没有档案也能认"。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要求人事档案里有连续的原始材料:录用审批、转正定级、调动手续、历年工资表。 材料缺失,即便真实上过班,社保经办机构也没法直接认定。 长沙市岳麓区社保解读里特别提到,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改革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折算工龄。 各地对"连续工龄"的计算还有细口径差异,需要看本省的规定。 退休前两年该做的事: 调取完整人事档案。 档案在单位的找人事科,在人才中心的找存档机构,在原单位已撤销的找主管部门或属地档案馆。 重点核2014年9月30日这个时间节点前后的在编起止时间。 如果发现某段工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认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理由,写清楚是身份不符还是档案材料缺失。 口头答复没法作为后续复核的依据。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先申请复核;复核不接受,走行政复议。 12333咨询时记下时间和工号。 退休审批表签字前要核对视同缴费年限那一栏。 数字对不上就不要签,签字代表认可全部核算结果,事后更正要重新举证,难度大很多。 几个被自媒体讲歪的点: "28号文第五条能让没档案的人也认定工龄"——错。 兜底不替代原始档案证据。 "只要在机关事业上过班就能认视同"——错。 必须编内。 "进了事业单位,以前企业缴费就转视同"——错。 只能合并计算实际缴费。 "28号文出台后历史遗留问题自动解决"——错。 身份、档案这些硬条件都没取消,缺材料依旧要回原单位、档
Copyright © 牛八体育 - 牛八体育平台 - 牛八与球迷合为一体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留言框-